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3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