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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380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3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