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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1633号

王永利与中央电视台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中央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633号原告王永利,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复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占元,台长。

原告王永利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原告于2013年发明了重力能发电技术,液体静压力是能源理论,电力汽车电力能源自循环理论等十余项科研成果,被告窃取原告的科研成果,严重侵害原告的发明权、发现权和使用权等权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四十亿左右的技术使用费。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亿五千万元。本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向其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应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并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理由为其研究工作属于个人性质,在长达十五年的科研工作中示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未获得过企业科学研究经费的资助,亦未获得过任何经营性收入,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异常清苦。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请求免予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原告虽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亦无法证明存在其申请中所述情形,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批准,并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此后,本院再次向原告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应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仍未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

审判长  芮松艳

审判员  彭文毅

审判员  何 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益晨-2--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