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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0878号

原告郝长有诉被告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长有,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0878号

原告:郝长有。被告李成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有诉被告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没有工商登记,被告李成龙没有相应身份信息,根据原告起诉需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的二被告均不能确定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等资格,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长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青山

审 判 员  王 微

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