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0878号
原告:郝长有。被告李成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有诉被告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没有工商登记,被告李成龙没有相应身份信息,根据原告起诉需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的二被告均不能确定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等资格,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长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青山
审 判 员 王 微
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