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财保52号

倪庆侠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倪庆侠,徐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2号

申请人:倪庆侠,女,汉族,1952年7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徐永青,男,汉族,1966年8月生,郯城县人。

申请人倪庆侠与被申请人徐永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永青驾驶的鲁Q7V6**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倪庆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永青驾驶的鲁Q7V6**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