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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黑0403执字第61号

孔X与孔X甲、孔X乙、孔X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X,孔X甲,孔X乙,孔X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黑0403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孔X,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孔X甲,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孔X乙,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孔X丙,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X与被执行人孔X甲、孔X乙、孔X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