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73号
原告:孙春富。
被告: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富与被告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春富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史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