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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73号

孙春富与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春富,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73号

原告:孙春富。

被告: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富与被告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春富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史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