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52号上诉人徐国龄,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刘春阳,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姬翠忠,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陈焕然,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国龄因与被上诉人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上诉人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徐国龄。
审 判 长 姚 波
代理
审判员 李慧宇
代理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维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