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民终52号

徐国龄与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国龄,姬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52号上诉人徐国龄,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刘春阳,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姬翠忠,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陈焕然,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国龄因与被上诉人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上诉人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徐国龄。

审 判 长  姚 波

代理

审判员  李慧宇

代理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维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