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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60号

文琼瑶与任阿双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文瑶琼,任阿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60号原告文瑶琼,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阿双,女,1992年6月1日出生,苗族。本院受理了原告文瑶琼诉被告任阿双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瑶琼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瑶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文瑶琼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瑶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庹华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代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