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蔡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7969.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