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519号

洛阳市大利饭庄与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大利饭庄,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19号

原告:洛阳市大利饭庄。

法定代表人:张跃中。

被告: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虹。

被告: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中泰新城泰康苑1栋A座。

法定代表人:张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大利饭庄诉被告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洛阳市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大利饭庄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