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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87号

肖天平诉吴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7号原告肖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吴某某,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科员,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立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