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62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胡晓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拯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丽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拯亮、吴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55、0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朱拯亮、吴丽珍所有的歙县徽城镇上海花园4幢402室商品房一套,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拯亮、吴丽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55、00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