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为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