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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87-1号

杨世清申请执行杨新宽、刘三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世清,杨新宽,刘三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清,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宽,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三在,女,1956年0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世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新宽、刘三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执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新宽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钢铁大街支行的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新宽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钢铁大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