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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1069号

王振宇与王淑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宇,王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069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振宇,男,农民。

被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王振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振宇与被执行人王淑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淑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