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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104号

罪犯周联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104号罪犯周联军,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文盲,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联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周联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联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联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联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