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81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5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项震。被执行人陈辉,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雍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法定代表人陈辉。被执行人张小云,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郑世增,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周远寿,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赖建雄,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苏维芹,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苏维力。被执行人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翔其。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0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陈辉、上海雍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小云、郑世增、周远寿、赖建雄、陈翔其、苏维芹、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琪
审 判 长 吴晓春
审 判 员 吴晓春
审 判 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