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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执30号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申请执行董亚国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董亚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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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黑01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国,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董亚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申请执行董亚国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61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水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辉

审判员  赵庆红

审判员  高铁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