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黑01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国,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董亚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申请执行董亚国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61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水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辉
审判员 赵庆红
审判员 高铁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