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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