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166号
原告: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377号西岸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桂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青,公司职工。
被告:薛珂,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轲,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71号。
诉讼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洁,公司职工。本院在���理原告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薄文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