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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51号

石兰与吴庆蓉,黄炫毓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兰,吴庆蓉,黄炫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51号原告石兰,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蓉,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炫毓,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兰与被告吴庆蓉、黄炫毓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兰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兰负担。

审 判 长  何凌云

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

人民陪审员  殷 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