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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21号

胡章年与汪叶盛、陶前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章年,汪叶盛,陶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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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21号

原告:胡章年,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汪叶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陶前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登记原告胡章年与被告汪叶盛、陶前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1月22日,胡章年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章年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章年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邱养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