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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006号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双桥凯欧灯饰经营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桥凯欧灯饰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006号

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

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409172842),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石韵桂园10号1单元2-1,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双桥凯欧灯饰经营部(经营者:喻鹏),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西湖大道10号附16、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桥凯欧灯饰经营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正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克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