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钱军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卓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齐世英,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雅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广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雅图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4元,减半收取5867元,由上诉人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查慧凌
代理
审判员 盛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戴卢刚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