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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672号

张德元与韩伟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元,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丽娟,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新新制药厂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韩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丽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德元与被执行人韩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863.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吴振英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