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吐鲁番市。
委托代理人:柴建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洁,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李静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静的委托代理人柴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司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静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琛
审 判 员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冯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恒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