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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207号

李静与司洁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静,司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吐鲁番市。

委托代理人:柴建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洁,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李静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静的委托代理人柴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司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静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琛

审 判 员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冯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恒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