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8号
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凫城乡马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6613814373。
法定代表人:吴修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百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陶山路东侧、复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庆福,经理。
被告:郑庆福。
被告:刘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百艺包装有限公司、郑庆福、刘云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财产保全费890元由原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培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