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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005号

贺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甲,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贺某甲(曾用名贺某某),工人。被告张某,居民。

原告贺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军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蒋飞翔、

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近一年多时间来,被告迷恋网络聊天,与其他异性产生暧昧关系,于2015年10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贺某甲与被告张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1年1月28日生女孩贺某乙,1992年5月4日生女孩贺某丙,1995年7月17日生男孩贺某丁。婚后前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没有大的矛盾。自2013年始,被告迷恋网络QQ和微信聊天,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网络聊天与其他异性产生暧昧关系,双方为此时有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5年10月11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资料、结婚证、证人贺某乙、贺某丙、苏某的当庭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余年,并生育了两女一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通过网络与其他异性聊天,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军健

审 判 员  蒋飞翔

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沙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