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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189号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中机浦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中机浦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怿。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关克辛。被执行人中机浦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35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合计1,400,621.84及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5)沪黄证执字第35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金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