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家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政府驻地*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涛,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家斋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家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家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连家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秀霞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代理
审判员 黄 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俣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