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164号
原告:弋江区兴方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弋江区业主:曾春连,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弋江区兴方木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弋江区兴方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弋江区兴方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