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3号罪犯韩铁柱,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6年1月9日,罪犯韩铁柱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隆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韩铁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铁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铁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铁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王家玉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