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立村。被执行人天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号桥南津塘二线北侧1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98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土地开发费、受理费292450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