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61号原告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艳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北路12号第一幢。法定代表人程俊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公告费303.6元,合计人民币35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林生
审 判 员 顾 勇
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