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204号罪犯张开秀,女,1953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秀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张开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开秀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开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秀系数罪并罚,主犯,毒品再犯,老、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1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老、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开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