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私下双方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