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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160号

侯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私下双方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