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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复14号

王妮妮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妮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京03执复14号申请复议人王妮妮,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复议人王妮妮因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7117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兰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妮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妮妮作出拘留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王妮妮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7117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