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596号原告刘林泉,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2。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泉诉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刘林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