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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7号

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号原告崔某。

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