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号原告崔某。
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