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孙迪策。被执行人邵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迪策与被执行人邵翼[(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0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河东路104号203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52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