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84号原告黄某,男,职工。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郭德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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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84号原告黄某,男,职工。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郭德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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