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997号
原告:蒋亚艳。
原告:张长君。
委托代理人:梁忠志,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惠工街136-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赵佳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铁成,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亚艳、张长君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亚艳、张长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998号,原告蒋亚艳、张长君诉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蒋亚艳、张长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亚艳、张长君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书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