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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53号

罪犯任勇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53号罪犯任勇虎,男,1963年2月23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松刑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勇虎犯诈骗、逃避缴纳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40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为任勇虎减刑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勇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勇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勇虎减去有期徒刑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