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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595号

钟彩莲与李东正、李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正,钟彩莲,李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东正。

委托代理人:吴永林,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彩莲。

委托代理人:王祝祥。一审

被告:李东平。

上诉人李东正为与被上诉人钟彩莲、一审被告李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正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东正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东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东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允平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

审判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