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东正。
委托代理人:吴永林,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彩莲。
委托代理人:王祝祥。一审
被告:李东平。
上诉人李东正为与被上诉人钟彩莲、一审被告李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正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东正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东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东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允平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
审判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