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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82号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守作、房大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守作,房大东,朱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82号

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薛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泽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守作,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房大东,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朱玉贵,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大东、朱玉贵、王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