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59号罪犯李野,男,1977年8月28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野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