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52号原告龙振友,男,194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文举,男,1935年5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中清,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龙振友诉被告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振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文举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原告龙振友。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