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48号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路59号。负责人刘华。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