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34-1号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江学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焕南,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王成明。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郑显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山分公司、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9.3元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对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一对山支行339692012账户59.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