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与紫金山路交口紫金花园1座地下室二层。被执行人王春来。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审 判 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